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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政策摘要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3 浏览:

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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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未满18周岁的须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同意对借款人在年满18周岁以前向银行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2.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认真,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4.诚实守信,能够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承诺能够向经办银行提供在校期间和就业后的信息变动情况;

5.符合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济条件

1.孤儿,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

2.单亲,且无固定收入;

3.父母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4.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学生在大学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5.本人在校期间每月生活费标准低于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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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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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四级审核制。

1、借款人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在班委会提交贷款申请书。

2、班委会根据其生活状况、在校表现,集体讨论后,将本班贷款名单上交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

3、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核实其资料真实性后将名单汇总上交校助学办公室。

4、校助学办公室将各学院材料审核后汇总全校材料交于经办银行。

5、经办银行审核后正式放款。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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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学生证或通知书的复印件。

3、借款人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见证人(老师)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乡以上民政部门出据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注:所盖公章必须有“民政局”字样)。

6、贷款人手写助学贷款申请书。

7、《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8、《督促还款承诺书》

9、建设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注:7、8、9项均由学校提供)。

10、所有文字资料(复印件除外),必须用炭素墨水笔书写。

贷款金额、利率、利息、还贷期限和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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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金额依据学生所学专业当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两项贷款总额每学年都不超过6000元。

2、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借款人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贴息,借款人从毕业之日起由本人承担全额利息。

3、借款人最晚须在毕业后24个月后开始偿还本息,毕业后六年必须全部还清还清。借款人也可提前还贷。

4、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还清的,须向建设银行申请展期。

5、为鼓励建设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建设银行适当补偿,该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

贷款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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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银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等材料后,经审查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

2、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的方式。

3、学费、住宿费贷款按学年发放,由建设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贷款本息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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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应于毕业前与建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认书》,保证毕业后仍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还款协议,并向建设银行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还款计划及方式等。若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或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2、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季度结息,分次还本的归还方式,原则上毕业后六年内本息还清,可提前还贷。如因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可向银行申请展期。经银行同意延期还款的,续展期内,仍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财政贴息。

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专门设立的或社会勤工助学岗位上,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而获得报酬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和学院,根据需要均可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在使用勤工助学学生时,应提出任务书,注明岗位性质、工作量、需求时间、需求数量、岗位报酬等,提前报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

第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学院岗位和学校岗位两种,主要内容有:

(1) 参加教学和科研的辅助工作;

(2) 参加实验室、办公室、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等部门的有偿劳动;

(3) 临时需要的其它勤工助学岗位。

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方式和方法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各学院要对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作详细的调查了解,并建立起相应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档案,尤其是特困生档案,以作为学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作参考。

第五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违纪处分,各科学习成绩都合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录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方法是,学生自愿报名,学院团总支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录用。

第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 触犯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2) 滥用勤工助学酬金挥霍浪费者;

(3) 以勤工助学名义参与其它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国格、人格活动者;

(4) 不服从学校安排者;

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报酬来源于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和岗位工作量给予确定,并作适当的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报酬凭学生本人的学生证和"勤工助学工作卡",经学生本人签字后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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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由学生工作处提供,请拨打04714301345咨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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